各系:
为贯彻落实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院贫困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组织: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等成员参加的贫困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贫困生认定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各系贫困生认定工作组的成立情况应报学生处备案。
各年级(或专业)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专业)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其中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二、认定对象与标准:认定对象为2015年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2015级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三、学生申请:2015级新生凭《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向所在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2014—2015学年在校且没有被认定为贫困生的学生,凭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可以向所在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2014-2015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贫困生的,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评议认定:贫困生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认定评议小组对提出认定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要全面了解,召开专题班会,并将小组评议的结果告知学生。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贫困等级予以公示,但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各系要将拟定的贫困生情况录入到“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系统登陆地址和账号信息见附件2。学生处对各系贫困生认定结果审核,并在院内进行公示后,建立校贫(特)困生动态数据库(见附件3)。
五、资格复查: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相关要求
1、时间安排:
(1)9月6日--9月10日:2014级学生申请,班级评议;
(2)9月14日-9月18日:2015级新生申请,班级评议;
(3)9月10日—9月23日:学院分批审核、公示、数据录入,并汇总上报;
(4)9月24日--9月30日:学校公示、审批。
2、各系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可参照学校所在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我院贫(特)困生数据库是学生申请困难补助、各类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其他资助的重要标准。各系要认真对待,确保信息真实。
4、贫困生(含特困生)数据库中学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学生总数30%的比例建立(其中,特困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为不影响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请各学院汇总后,务必于9月23日前以附件3的方式报学生处(附电子版)。
5、相关附件可在学生处网站下载,未尽事宜请与学生处联系(电话:88561222)。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