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煽动和参与非法游行、闹事及进行非法宣传,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的,开除学籍。
(二)组织、煽动非法游行、示威、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院内从事宗教、迷信、非法传销、邪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院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以劳动教养、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以拘役、管制、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破坏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涉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所涉价值在500元(含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所涉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属抢劫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团伙作案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为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的,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的,通风报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伪造、盗用证件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回或赔偿被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其行为为盗窃未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斗殴,未造成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和营养费用外,并视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寻衅滋事的、行凶报复的、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打架凶器的、促使殴打事态发展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纠集校外人员到院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聚众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策划者、为首者加重处分。
(六)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学院教职工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加重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场所等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涉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吸毒、提供毒品或唆使、诱骗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或人身权利者,除依法处理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国家机密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刻公章或伪造公文、证件及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看、私拆、隐匿、毁弃他人信件、电子邮件、日记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私自对他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或擅自传播他人照片、音像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捏造事实、诋毁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处理男女关系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骚扰、侮辱、猥亵他人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寝室、教室等公共场所行为失范,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从事色情陪侍、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传看、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淫秽印刷品(含手抄本)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看非法、淫秽材料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材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含复制)、出售及出租非法、淫秽材料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或公共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煽动罢课、罢餐、罢考等破坏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首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宿舍楼、食堂、会场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吸烟、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公共活动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擅自将实验室公用材料带出或擅自使用学院设备和器材,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习、实验、社会实践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纪律,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拉电线、私自违章使用电器或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明火器具,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
(二)私自动用、毁坏学生公寓内消防、供电器材和设备的,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破坏公共场所和院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异性宿舍留宿及容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外宿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因租房外宿引发事端者,责任自负,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违者按旷课论处,并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迟到、早退或缺操3次按旷课1学时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虽经批准逾期不归的,其间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时数。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核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者,本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窃取他人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在考试前骗取、窃取试卷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威胁、辱骂、殴打监考教师、阅卷教师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无故旷考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及其他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发表、传播有害信息或骚扰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或其他技术窃取金钱、财产或有价值数据的,参照第七条给予相应处分。
(四)篡改、删除或破坏学院、他人网站或计算机文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手机病毒,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在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或作虚假证明、包庇隐瞒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屡教不改,多次违纪的。
(三)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二条 对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取消本学年院内外资助资格。
(二)取消本学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本科学生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不授予学位。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程序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决定,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处分意见,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主管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四)违纪学生所在系及有关部门在提出处分建议之前,应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即是处分生效之日。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违纪情况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系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学院主管部门。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学生。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研究决定。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有关部门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如继续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离校。
第三十条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违纪行为达到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离校一年后,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属本办法中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处分的,可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教育处理。对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某处分以上”“某处分以下”均含该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